一般情況下,經過
靜電除塵器清灰、除塵后,煙塵的排放濃度越低越好,但限于技術和經濟條件,很難達到完全除凈的理想要求。為此,國家環保部門按排放的煙塵污染情況及危害性大小,制定了煙塵排放的具體規定,包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放出口高度。
在原料破碎、篩分、物料轉運等過程中。由于機械沖擊、抖動而揚散在環境空氣中的粉塵,燃料燃燒、冶煉、焙燒等過程中產生的煙塵,散發到操作區和周圍環境中形成的污染物,成為污染大氣的主要來源。根據統計資料,這類污染物質在工業生產中約占污染物質“三廢”的一半以上。
凡屬揚塵的產塵地點、車間,必須將揚塵隔離密封起來,保證達到低于國家衛生標準要求的含塵濃度,還未能達到的,就要增設排風除塵,達標后排放。我國現階段對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的含塵濃度(均指浮游在空氣中的飄塵,粒徑在10um以下)作了規定:含游離二氧化硅10%以下的粉塵,工作地點的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/m3;含有石棉、水泥、重金屬或某些有機物等成分的粉塵,最高允許濃度為2-6mg/m3;含游離二氧化硅10%以上的不準大于2mg/m3。